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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与放开 “团险”在纠偏中良性发展(3)
www.110.com 2010-07-15 10:29

    一是违背保险原理办保险潜伏经营风险。在团体保险业务中,参加团体保险的团体,不能是为投保团体保险而组成的团体,而必须是已经存在的、有特定业务活动、实行独立核算的正式团体。这样可以避免吸引大量高风险人组成团体,从而给保险人带来“逆选择”风险。同时,投保人完全可能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导致发生诉讼,或者与保险公司合谋欺骗被保险人,使得保险公司趁机设立小金库造成资金风险。

    二是通过“地下协议”改变条款有风险。首先,这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经营风险,由于通过“地下协议”对保险条款进行修改,总公司对各分支机构的业务质量失去控制,在无法确切了解实际情况下可能会做出不当判断,导致经营失误。其次,可能造成保险公司财务风险,由于变更产品保险期限、收益率、保险期间等重大内容,有些并没有在保单上注明,因此总公司只有在理赔出现争议时才有可能看到地下协议,特别是大量约定短期退保,可能造成公司现金流风险,甚至对公司预定投资计划产生影响。再次,可能使公司面临诉讼风险,由于“地下协议”一般都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签订,而保单上没有注明或全部注明“地下协议”约定内容,被保险人完全可以以不知道“地下协议”的存在要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监管部门规范与放宽限制兼顾

    由于长期的粗放式管理,团险在监管上存在一定难度,但是这些问题早已引起了中国保监会的高度重视。自1999年开始,中国保监会就连续下发了一系列文件对团体年金险以及人身保险的退保、现金给付等问题做出特殊的禁止性规定。
    近两年,为了进一步规范团险的发展,保监会对于保险公司团险业务的约束实际上已通过各种明示和暗示传递给了保险公司。在财政部、监察部及税务部门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打击保险公司借团险避税或洗钱行为之后,保监会总是立即予以积极的支持。今年5月,国税总局下发关于堵漏通过团险避税的文件后不久,保监会便出台了《关于开展2005年整顿和规范保险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该文件对保险公司“在团险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更为详尽的描述和批评。但是,从实施情况看,这些措施仍不能完全达到规范团险,并堵住保险“洗钱”秘密通道的目的。

    在全社会范围内的反洗钱活动拉开序幕后,为了进一步加强监管,把团险纳入良性发展的轨道,日前,中国保监会对各保险公司再次下发了《关于规范团体保险经营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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