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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安排中危险单位与保险单的分离(2)
www.110.com 2010-07-15 09:52


    类似的情况还出现在财产险中,不同企业坐落于同一地址(常见的是写字楼)被同一保险公司承保的情况是常见的现象;还有同一条船上的数票货物,客户要求按数张提单出具相应的保险单,这在货运保险中最为常见。
    从上述两类情况可以看出,以保险单为分保计算基础不仅存在保费流失和责任积累隐患,还使保险单脱离风险管理基本单位的概念,在业务处理时人为地将保险单拆分,增加电脑录入和处理的工作量,就存在不合理的拆分保险单,而不是“拆分危险单位”。因此合同再保险安排过程中处理危险单位的定义或者说分保单位是非常必要的。
    从上述两种情况分析,危险单位的管理要注意两个层面。从微观来看,每一保险单(合同)项下是否存在危险单位小于保险金额的情况,分保时要对保险金额拆分处理,防止保费流失,如上述第一例;从宏观来看,在保险人所有承保风险中,是否存在责任积累的问题,这不仅限于上述第二例中提到的同一承运工具或财产坐落地址的情况,还存在某一被保险人不同险种相互影响的问题,也就是要考虑单一责任限额,例如一次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利润损失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项下同时向保险人索赔的问题,因此合理的危险单位管理要考虑上述两方面的内容。
    当前金融行业普遍采用的C/S(客户端与服务器)联网电脑信息系统为我们实现危险单位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这种电脑联网的业务管理系统能够做到全国的承保数据在短时间内统一管理。因此,可借助上述业务系统,通过管理上的控制来解决上面提到的危险单位管理问题。例如设定“危险单位系数”的概念为:一张保险单的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与其所属危险单位的比例。当一张保险单的危险单位系数大于l时,对于该保单项下的再保险应当按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危险单位再保系数得出的数额安排,这一种情况类似于前述第一例;当该系数小于1时,再保险应当将所有相关保险金额加总后安排,这种情况类似于上述第二例。当该系数等于1时,再保险就按照本保单项下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安排再保险。这样就把保险单的保险金额与危险单位的管理建立了一种数学上的连接。具体操作举例如下:
    当要出具的保险单按照上述第一例的情况需要拆分保险金额时,往往由核保人录入危险单位系数,电脑系统可以按计算出的特定危险单位的金额安排分保;在生成保险单产生上述第二例的情况时,电脑系统可以将该保单危险单位保险要素在保险单库中进行关联检查。如财产险查保险标的坐落地址,货运险查运输工具和开航时间,例如生成“XXX酒楼”(保险金额人民币500万元)一单财产险保单时,电脑系统对“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XX号,XX大厦”等关键词进行关联检查,提醒核保人或再保岗位工作人员,还存在“XXX投资公司(保险金额人民币1000万元)、XX基金公司(保险金额人民币750万元)、XXX餐厅(保险金额250万元)”等都在本公司投保,提示风险积累的核查,并自动调整上述四张保险单的危险单位系数分别为0.2、0.4、0.3、0.1,再保险安排按上述保险金额总和人民币2500万元的基础计算。类似的办法也可以解决不同险种间责任积累和同一运输工具的风险积累的问题。同样也可以解决货运保险中多港装运和多港卸货的再保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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