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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复议能否撤销(2)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至于纳税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罪,则要具体分析。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可见,纳税人的偷税行为构成偷税罪还需要具备其他法定要件,一个要件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另外一个条件是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两个条件具备任何一个,纳税人的行为都构成偷税罪。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我们尚且无法判断纳税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偷税罪。因为案情中没有给出纳税人的应纳税额是多少,如果纳税人的应纳税额在150万元以下的,则纳税人的行为就构成了偷税罪,而如果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超过150万元,则纳税人的行为就不构成偷税。另外,如果纳税人已经偷税两次并都已经被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那么,本次纳税人的行为则构成偷税罪。如果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偷税罪,则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本案能否以复议机关逾期为由,请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一种救济,也是复议机关对下级机关的一种监督。行政复议可以维持原行政行为,可以变更原行政行为,也可以撤销原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决定类型的不同,导致了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诉讼请求和法院判决的不同。对于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只能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提起诉讼,法院可以判决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原则上来讲,当事人不能对维持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本身具有违法性,则当事人可以对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但仅仅能请求法院确认行政复议决定无效,或者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但不能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和判决。对于撤销或者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既可以对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提起诉讼,也可以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以复议机关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只能请求法院判决复议机关履行职责,或者确认复议机关行为无效,或者撤销行政复议决定,但不能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判决。只有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才能请求法院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法院也才能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实质审查并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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