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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复议能否撤销(4)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三、对于此案,纳税人可以提起什么诉讼?法院应当如何判决?

  纳税人丧失了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不等于纳税人丧失了提起其他行政诉讼的权利。根据前面所阐述的基本原则,纳税人虽然不能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但仍可以对复议机关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请求的内容为确认行政复议机关行为违法,行政复议决定无效。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复议机关不履行复议职责的赔偿责任,而且,纳税人所遭受的损失也不符合《国家赔偿法》所规定的条件,因此,纳税人虽然因此遭受了损失,也不能请求赔偿。当然,严格来讲,纳税人因此所遭受的丧失诉讼权利的损失也不完全或者主要不是由于复议机关没有依法履行职责所导致的,纳税人既然知道申请行政复议,当然也应当知道行政复议的期限,以及期限届满所应当采取的行为。纳税人没有采取任何行为,只能表明是对自己的权利的放弃。

  对于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对此,法院所能作出的判决只能是违法确认判决,即确认复议机关的行为违法,其所作出的行政复议无效。而无法作出要求复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的判决,更不能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复议法》第34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我们认为,这里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仍不是很完善,没有规定如果复议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对当事人的权利造成了侵害的时候如何对当事人进行赔偿的问题。当然,如果当事人对于法律的规定非常清楚,则复议机关是否依法履行职责一般都不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权利造成什么侵害。

  四、在本案中,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是否有过错?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从表面上看,这里所涉及的违法主体主要是复议机关,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似乎没有什么违法失职之处,但仔细考虑就会发现,税务机关的行为也是具有违法情形的。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3条的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偷税时,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纳税人作出处罚决定书,纳税人对处罚决定书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以上情况相关主体都已经依法作出了。但是在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的期限届满以后,经过15日,纳税人仍然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这时,税务机关就可以决定纳税人放弃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因此,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就发生法律效力了。既然发生法律效力,税务机关就应当执行这一处罚决定书。《税收征管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由此可见,税务机关这时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但是从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看,显然税务机关并没有及时执行这一行政处罚决定书,而是和纳税人一样,仍然在等待复议决定的下达。由此可见,不懂法或者不守法的并非仅仅纳税人一个,税务机关同样存在不懂法和不守法的问题,而且,税务机关的这种不依法执行税收处罚决定的行为又给纳税人一个错误的印象,使得纳税人相信,在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没有作出以前,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是不能生效的。这也就是为什么纳税人会在复议机关1年之后作出复议决定的时候才提起行政诉讼。从这个角度来看,税务机关的不作为使得纳税人形成了一个虚假的预期,由此也会产生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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