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了税,企业岂能一散了之(2)
www.110.com 2010-07-31 13:08
在法律的威慑下和税务人员的不懈努力下,陈某及其委托的经办人员多次与税务人员进行接触、协商,并于2000年1月26日缴纳了罚款,并将一批散伙前的货物交给稽查局,以货物拍卖所得缴纳税款及滞纳金。至此,一起国企偷税想一散了之的闹剧在国税干部的艰辛奔波下终于有了结果。
- 上一篇:生财无道的“能人”
- 下一篇:以身试法法不容——全国第一大税案警世录
相关文章
- ·企业岂能领导公检法?
- ·企业改制时投入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物是否可以减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缴纳土地增值税会计处理规
- ·公用企业在市场交易中不得实施哪些限制竞争行
- ·将他人商标用作企业名称既是商标侵权也是不正
- ·企业法律顾问复习指导:《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权的保护
- ·竞业限制-企业保密措施
- ·企业员工竞业禁止合同
- · 新准则解释3号对高危产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的
- ·合伙企业法(节选知识产权部分)
- ·关于调整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机构和集
- ·广东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开展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试
-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
- ·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第一批企业专利工作交流站
- ·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
- ·大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关于中小企业国际市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
- ·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推进企业使用正版软件工作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