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纳税申报的双重属性可知,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本质也是为了保障纳税人权利。其一,自行申报制度本身就体现了对纳税人权利的尊重和保障。其二,如果孤立地看纳税申报制度,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体现了诚信纳税义务,具有浓厚的税收权力关系的色彩。但是,当我们将自行纳税申报制度视为人民主权原则下的税收法律关系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时,我们发现,这种义务的实现本身是为了让国家能够获得为纳税人提供公共服务的财力。因此,从整个税收法律关系来看,申报义务的设计最终是以纳税人的权利为依归的。
既然自行纳税申报的本质是为了保障纳税人权利,我们在分析自行纳税申报在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时,应当沿着“由权利到义务”的路径,从纳税人权利中来,到纳税人义务中去。
毋庸置疑,纳税人意识不高的确是个税申报中透视出来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现象,但这也只能是个税申报遇冷所发出的一个不好的信号,而不是问题的根源。不过,纳税意识为我们探寻问题的根源架起了一座桥,通过这座桥,我们找到了问题的答案。
表面上看,纳税意识是一种纳税义务意识;实质上,纳税意识是基于纳税权利而产生的一种对纳税义务认可并予以服从的意识。只有纳税人权利受到尊重和保护,纳税意识才能真正生成。因此,与其说纳税人义务意识淡薄,不如说纳税人权利意识的觉醒让他们做出了本能的反抗(虽然这种反抗并不一定具有合法性)。纳税意识的淡薄只是一种现象分析,真正的原因在于纳税人并未在履行义务中感受到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使得纳税人缺乏足够的动力自觉申报,树立纳税意识。这也是笔者对篇首学者的观点做出的回应。
基于前述论证,笔者认为,纳税申报中的纳税人权利保障状况不佳是纳税意识淡薄的根源,也是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不尽如人意的根本原因(或首要原因)。
三、对假设的事实论证
在用事实说话之前,我只能说前述解答只是我基于理论分析得出的假设,而不是一种论断或结论。下文将以个税申报进程中所呈现的纳税人权利保障状况为研究视角,探寻纳税人权利与纳税意识淡薄之间的关系,以此检验假设。
纳税人权利是一个双层结构的有机体系。一方面,纳税人作为一个整体与国家发生公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在该法律关系中享有宏观的纳税人权利。宏观权利是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在税收领域的折射,因而一般通过宪法或者税收基本法予以保障。另一方面,就每一个具体的纳税人而言,其在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中与国家税务行政机关发生税收征纳关系,在其中享有微观上的纳税人权利。微观权利是纳税人在履行具体纳税义务过程中依法享有的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一般通过普通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予以保障。下文将从宏观权利和微观权利两方面对纳税人在个人自行纳税申报中的权利实现状况做出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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