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财税知识 > 纳税人 >
纳税人权利保障与个税自行纳税申报(3)
www.110.com 2010-07-30 13:14

  征税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赋予国家实际行动的物质力量,是国家权力在税收领域的投影。沿着人民主权原则的理论思维方式,征税权应当来自于人民的同意,其行使应为纳税人权利服务并受其制约。在纳税人权利和征税权之间,前者乃水之源、木之本,有了权利,才有源源活水、参天大树。因此,纳税人权利是二者中的本质所在。也就是说,税收法律关系的本质在于保障纳税人的权利。

  当然,纳税人权利的主导地位并不能抹煞征税权在现实生活中的重要性。征税权的正常运作意味着纳税人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不过,这些义务的履行是以纳税人获得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其他权利的实现为前提的。关于纳税义务的设定不是纯粹的义务性设置,而是为了保障纳税人的基本权利而设置,是服务于纳税人权利的,离开纳税人权利谈纳税义务是不符合宪法精神的。只有权利得到足够的尊重和有效的实施,纳税人才会真正认同国家权力、遵从国家权力。

  因此,我们在分析具体税收法律制度的设计及运作状况时,关键在于剖析其是否以保障纳税人权利为根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我们的思考角度不是由义务到权利,即“纳税人为什么不能享有权利?因为他不履行义务”;而是由权利到义务,即“纳税人为什么不履行义务?因为义务的履行并不能使纳税人权利得到保障或实现”。

  (二)假设的提出——纳税人权利保障欠佳是问题的根源

  对纳税人而言,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具有双重属性,是权利和义务的综合体。一方面,自行纳税申报与核定征收中的申报行为一样,是纳税人依照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一项义务。另一方面,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是人民主权原则在税法领域的具体体现,它使纳税人获得了一种自主决定权,是对其主体地位的一种确认。自行纳税申报让纳税人自己确定课税税额,是一种“自我赋课”,[11]是对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地位的一种认可。此时,纳税人不再是被动的客体,而是主动的主体,一个能够决定关系其切身利益的事务的人,而税务机关成了协助者。虽然学者在论述纳税人权利体系时都未提到纳税人的这种自我决定权,但这并不意味着这种权利没有存在的空间和价值。恰恰相反,这种权力对于纳税人是最为重要的。与核定征收相比,自我决定权使纳税人在核定税款程序中由没有发言权的客体转化为有决定权的主体。这种地位的根本性变化是人民主权原则在税法上的一种实现,为纳税人在税收申报中更好地实现其他具体权利提供了前提。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