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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保障与个税自行纳税申报(5)
www.110.com 2010-07-30 13:14

  (一)纳税人宏观权利的保护不力与纳税意识淡薄

  (1)参与税收立法权

  参与税收立法(广义的法律)权是纳税人在税收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首要权利。国家的征税权来源于人民的同意,这种同意是通过人民直接或间接参与立法实现的:一是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人大代表)直接参与税收立法;二是通过对税收立法草案的社会讨论参与税收立法。[12]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制度的直接法律依据是《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纳税人没有任何途经参与该办法的制定。一方面,该办法是有国务院税务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不是由人大制定的;另一方面,该规定出台前并未公布草案,也没有征求百姓的意见。于是,对于自行纳税申报的标准、程序,纳税人只有听的义务,却没有被倾听的权利。随着民主意识的提高,公众对那种少数人立法,然后强制实施的做法已越来越难以接受,这是绝大多数纳税人对个税申报采取沉默抗拒态度的重要原因之一。

  (2)享受公共服务权

  “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享受公共服务权是指税收必须用于提供全民公共物品和社会福利,而不能未经纳税人同意而挪作他用。国家的征税权来自于人民的授权,必须为人民的权利服务。纳税人作为人民权利的大部分,依照人民主权原则享有的获得和享受公共服务的权利,是宪政国家征税合法性和用税合宪性最坚实的基础和根据。[13]公民只有切实享受到公共服务,才会有国家主人的意识,才会自觉地纳税申报,为国家顺利征税尽一份力量。

  在我国,由于税收制度和公共财政制度(包括财政预算审核、审批、审计制度)都缺乏公开性、透明性、制衡性,加之某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大肆搞政绩工程、贪污腐败,纳税人并没有发现自己成为税收的受益者。财政部门每年都有结算报告,但每年的报告都只是一个粗略的分类,不提供具体数据,人们从中看不出具体的投向,看不出哪些群体是财政支出的具体受益者。比如,纳税人只能知道教育财政投入的总数额,却不知道总额中有多少是盖了教育部门的楼,买了教育部门的车?有多少给教育行政部门挥霍了?有多少给义务教育了?有多少补贴到了贫困学生身上?纳税人是国家的主人,可却不知自己的钱是怎么花的,主人的心情会愉悦吗?下回还愿意交钱吗?

  在回答什么原因在影响您的申报意愿这一问题时,有超过半数的纳税人选择了“不知道税收用在何处,心中不快”。[14]也就是说,财政的不透明已经严重影响纳税申报的积极性。因此,如果纳税人只有纳税的义务而没有获知、监督税收用途的权利,那么纳税人很难把纳税申报视为对自己有利的事,其心态就只会是躲避或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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