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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权利保障与个税自行纳税申报(7)
www.110.com 2010-07-30 13:14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29条规定,“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保密。” 第38条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未依法为纳税人保密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在此案例中,税务机关没有尽到应有的谨慎义务为当事人保密,使纳税人处于一种不安全的状态。事后,税务机关没有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而是把自己的过失当作一件微不足道的小事,随意打发了。法律规定在行政机关不受约束和制裁的行为中虚置了。政府不守诺言,不以身作则,不给纳税人提供一种基本的安全感,纳税人怎么可能有动力履行诚信纳税的义务、积极主动纳税申报呢?

  (3)咨询帮助权

  咨询帮助权是指纳税人有权获得税务机关提供的无偿的咨询服务和帮助。多年来,我国税收征管理念重监管和打击,轻服务和关怀,税法成了“防纳税人之法”。税申报规定施行后,很多税务部门并没有建立相应制度,提供便利条件,仍然将思维停留在过去的“等人上门、排队办公”的老套路上。

  个税申报采取的是溯及既往的办法,要求对过去一年的收入进行申报,纳税人必须在短时间内了解相关的申报规则,还要汇总和计算全年收入。个税征收一般是从工资中直接扣除,纳税人根本不知道自己上缴了多少税,而大多数税务部门又没有提供完税凭证。因此,纳税人到年终汇总收入和纳税情况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此外,纳税申报的计算是比较复杂的,外行人很难弄明白。但是,个税申报新政出台前,有关部门并没有更多的宣传以及对实务操作进行解释和指导,而仅仅停留在告知税收政策的重要性上。因此,自个税申报全面启动以来,疑问和抱怨持续不断:“纳税申报说来就来,还没搞明白是怎么一回事,就要填一大堆表格”;“申报程序太复杂了,不管以何种方式申报,都要花费很多的精力”;“年所得到底怎么衡量,计算起来太繁杂了”;“我们都已经纳了税了,为什么还要多此一举去申报”……

  显而易见,技术上的繁杂和时间上的过多损耗无疑是个税申报的障碍。如此复杂的申报程序,即便是专业人士也都可能出现误差,更不用说作为外行人的一般纳税人。如果税务机关不提供适当的咨询和指导,只愿坐享其成,那么纳税人面对着艰巨的任务,自然是能逃则逃了。因此,要提高个税申报的积极性,必须改善服务,更加方便纳税人纳税申报。个税申报的主体大多工作较忙,可供支配时间不多,税务部门应当主动为他们提供方便,减轻纳税人的遵从成本,为个税申报创造良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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