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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征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是治本之策(4)
www.110.com 2010-07-30 13:27

  关于征税和减免范围问题。初期可以考虑先不对老百姓的基本住房征税,先将矛头对准投机炒作的行为。即明确对生活必需的住房免税,免税的范围可以采取最有利于纳税人的办法确定,比如按套数和按面积两个标准就高不就低的办法。

  关于房主将原保有的多套住房分散过户给兄弟姐妹分别持有以避税的问题。如果其兄弟姐妹原本已经有住房,那么针对新占有的房仍要纳税;如果其兄弟姐妹无住房,那么逼其将房分给兄弟姐妹享有,总比空置要好,税务机关只要检查确为其兄弟姐妹拥有即可。

  关于评估的问题。涉及国家税收利益的评估是不宜交由社会中介机构的。我国目前已经有了一支官方的评估队伍,即国家发改委系统所属的价格鉴证系统。他们已经有了一整套成熟的评估技术和评估经验,由他们具体评估并由税务机关进行监督,完全可以满足税收征管的需要。

  关于税负转嫁的问题。其实纳税人最多能够将交易环节一次性缴纳的税款(营业税和所得税)转嫁给消费者,而保有环节的税收是每年都要缴纳的,对于多年囤积的住房来说,如果将累积多年的税款也转嫁到价格中的话,其价格会比新房(没有缴纳保有环节的税)高出很多,难以成交。而且囤积时间越长其税负越重,越难以转嫁。这便达到了保有环节税收的真正目的,即逼迫投机者尽快将囤积的住房卖出,否则其税负会越来越重而且无法转嫁。

  关于会不会导致住房价格暴跌问题。大量的投机炒作才是导致房地产暴涨暴跌的根源,开征物业税恰恰可以消除这一根源,维护市场安全。并且如前文所述,在征税初期采取审慎步骤,免税范围还可以宽一些,完全可以避免大的震动。地方政府也不必担心因房价下跌而影响地价收入,因为税收可解决这个财源问题。

  总之,开征住房保有环节的税收,是解决住房市场健康发展、根治“三乱”,以及规范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等诸多棘手问题的治本之策,因此宜早不宜晚,在目前条件尚不完全成熟时可以考虑分步实施,而不必等到各方面条件完全成熟才开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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