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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部门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
www.110.com 2010-07-30 13:28

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也是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的必要手段。《税收征管法》在强调加强税收征管严格执法的同时,要求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礼貌待人,文明服务。但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思想的束缚,一方面,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偏重于严格执法,而忽视了文明服务;另一方面,纳税人则习惯于被动的接受管理,轻视要求文明服务的权利。加上税收任务重、压力大、纳税环境差等原因,使税务机关的文明服务工作很难得到完全落实,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扯皮、争吵现象时有发生,甚至因征税和纳税在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引发突发事件。这些现象的存在,不仅严重影响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与纳税人之间的正常工作关系,而且容易激化矛盾,产生严重后果。因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正确处理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的关系,在严格执法中充分体现文明服务,在文明服务的基础上严格执法,对做好税收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一、严格执法是法律赋予的基本权利,不可偏离
  “十六大”报告指出:“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同时要“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税收征管法》是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税收权威法律,是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开展执法活动的基础和依据。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依法履行职务,并在执法过程中严格执法,既是法律赋予的权力,也是其应当履行的神圣职责,更是推进依法治国、促进依法治税的实际需要。税收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机器赖以运转的基础,是建设和实现和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支柱,其重要性毋庸置疑。而作为组织税收收入的执法主体——税务机关,其主要职责就是运用国家法律赋予的权利,强制、无偿地向纳税人收取应征税款。在收取税款的过程中,一是要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按规定的对象、比例、数额收取;二是要采取有力的征管措施,使应征税款按期、保质、足额地征收到位。做到这两点,严格执法是最直接、最有效、最重要的手段。具体地说,严格执法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能促进依法治税,使执法者依法,知法者守法,违法者受罚,进而达到优化纳税环境,提高公民自觉纳税意识的目的;二是能有效地打击偷、抗、骗税行为,促使广大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三是能充分体现税收工作的公平、公正,促进税务人员廉洁从税,防止收人情税、关系税,加强队伍建设;四是能进一步夯实征管基础,理顺纳税秩序,有效组织收入,保证税收任务完成,为国家建设聚集资金。因此,严格执法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前提,尤其在当前纳税环境有待于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存在公众的诚信纳税意识参差不齐,税收任务繁重,经济基础比较薄弱的情况下,更应加大执法力度,从严执法.

  
二、文明服务是法律赋予的基本义务,不可偏废
  《税收征管法》第九条明文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这从法律上明确了行政执法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在文明服务方面应当履行的义务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享有的正当权利。同时,税务机关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其本身又具有服务职能。按照《国家公务员条例》对公务员队伍和公务员的要求,每一个税务人员在行使执法权的过程中都应当自觉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热情主动地为被管理对象提供优质服务,这既是税务人员义不容辞的责任,也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同时还是当前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加速建设和谐、诚信、小康长阳的实际需要。因此,我们一定要从讲政治、顾大局、抓发展、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文明服务的重要性,从落实“开放攻坚、优化软环境”的角度认真体现文明服务的精神,从发展县域经济的目标上努力提高文明服务的自觉性,从维护地税机关良好形象的行动上扎实做好文明服务的各项工作。要从大局出发,从小做起,在文明服务中坚决做到“四个不准”, 即:不准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不准向纳税人“索、拿、卡、要、报”;不准故意刁难纳税人;不准对纳税人打击报复。认真克服“三种现象”,即 克服“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 现象;克服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现象;克服作风粗暴、态度蛮横、方法简单、办事拖拉、互相推诿、敷衍搪塞现象。从中走出“两个误区”。一要走出认识上的误区:认为文明服务工作仅仅是摆摆架子,做做样子,该收的税少不了,该罚的款还得罚,这项工作做不做无所谓;二是走出做法上的误区:为了轻松省事,少找点麻烦,多给点“安慰”,把“口子”放松点,税负核定低一点,罚款少一点,工作自然好做些。一定要把文明服务工作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和当前开展的先进性教育、行风评议工作紧密结合起来,与自身的工作职责联系起来,在思想上予以高度重视,在方法上切实改进,在行动上积极主动,在落实上狠下功夫,使之得以不断推进。

  
三、正确处理严格执法和文明服务的关系,努力提高服务水平
  执法必须严格,服务必须文明。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既是矛盾的,又是统一的。其矛盾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严格执法刚性很强,不可能有太多的弹性和随意空间,否则就会给执法带来随意性和不规范性;而文明服务恰恰要体现其柔的一面,以促使纳税人主动接受管理。二是严格执法在执行政策和执法程序上具有统一性;而文明服务则要求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更多的灵活性。三是严格执法具有一致性,即在一定的范围内要力求做到公正、公平、一视同仁;而文明服务则要求其方式、方法多种多样,以适应不同时期、不同场合、不同人员的情境。但这种矛盾,在一定的条件下,即随着纳税人的纳税意识的普遍提高和税务人员工作作风的不断改进,二者完全可以达成统一。其统一点在于,税收执法是代表国家履行管理职能,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国家建设聚集资金;而纳税人依法纳税,既是法律赋予的义务,是为国家做贡献的途径,纳税人最终也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建设成就的受益者,具有根本利益的一致性。

  严格执法,体现的是国家法律的尊严,是依法行政的客观标准。这就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一要严格执法程序,不能随心所欲,滥用职权;二是严格执行政策。做到法律政策面前人人平等,防止“厚此薄彼”、滥征乱罚,充分体现政策的一致性和执法的公平、公正性。            
   文明服务,体现的是执法者的素质,体现的是对纳税人的尊重。这就要求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的方针,在管理中严格执法,在执法中文明服务。通过文明服务,一是转化征纳过程中的矛盾,使征税者得心应手,纳税者心情愉快。二是提高办事效率,使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挪出更多的时间、更多的精力用于培植税源、发展经济和其他税务管理上;使纳税人方便纳税,并充分享受文明服务的权利,把更多的精力和时间用于经营管理上。三是密切征纳关系,充分体现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使征税与纳税成为征纳双方履行各自权利和义务的自觉行为。因此,从组织税收收入的角度看,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本质一致的,道理也是相通的,严格执法可带来税收收入的增长,文明服务同样可转变为“真金白银”。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法与文明服务,有时往往会被部分人所曲解,认为:执法严格了,文明服务很难搞上去。相反,文明服务搞上去了,执法的刚性必然会下降。针对上述情况,一方面,要加强教育和规范管理,使税务执法人员真正做到热情服务,礼貌待人,把文明服务作为自己的应尽的职责,把文明服务作为最好的工作方法。另一方面,要用文明服务使纳税人真正认识到依法纳税是自己的义务,是为社会做贡献,把纳税光荣、偷税可耻形成为一种良好的社会风尚。要做到这两点,不付出辛勤的劳动和汗水是不可能的。因此,我们要摆正两者的位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既不能顾此失彼,更不能使之对立。要通过艰苦细致的工作,提高执法人员的文明素质,增强纳税人的纳税意识,转化征纳矛盾,拉近双方距离,改善纳税环境。特别是在当前建设和谐社会,打造法治政府,开展形象测评、行风评议的过程中,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对文明服务期望值很高,我们每一位税务人员更应自觉服从于大局,不断提高执法本领,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在工作中时刻不忘严格执法,处处体现文明服务,坚持在执法中服务,在服务中执法,以切实推进地税的依法治税和行风建设,更好地为税收中心工作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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