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稽查(2)
www.110.com 2010-07-30 16:47
【案例】 一外籍人员从1997年10月起到中国境内的公司任职,在1998纳税年度内,曾于3月7日到12日离境回国,向公司述职,12月23日又离境回国度假。这两次离境时间均未超过30日,离境时间累计也没有超过90日,应视作临时离境,不扣减其在华居住天数,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应将该外籍人员判定为居民纳税义务人。
- 上一篇: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纳税义务人
- 下一篇: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稽查
相关文章
- ·在对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稽查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稽查
- ·在对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稽查中应把握以下几点
- ·非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稽查
- ·居民纳税义务人的稽查
-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稽查
- ·对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稽查
- ·如何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进行稽查
-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稽查
- ·对印花税纳税义务人的稽查
- ·如何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进行稽查
- ·关于开展2005年度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义
-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可于2010年1-2月间
- ·房产交易中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 ·致全市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公开信
- ·雇主为纳税义务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的计征办
- ·个人所得税基础知识纳税义务人
-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
- ·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纳税人 2月底前可审核补
-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分类标准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