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款征收 > 税务稽查程序 >
如何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进行稽查
www.110.com 2010-07-30 15:51

  对增值税纳税义务人的稽查是增值税稽查工作的第一步,只有正确确定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身份,并且分清其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才能为以后税务稽查工作提供基础,因而必须予以重视。

  总的来说,对增值税纳税人的稽查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对征税范围的稽查,尤其应注意分清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分清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界限,具体来说,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一般销售行为,即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的行为,稽查的重点应包括以下三点:

  (1)所销售货物,应是有形的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如果销售的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是专利权、商标权等无形资产,则这种销售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2)增值税只对货物的销售行为征税,出租、出借等行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这里应注意,对于融资租赁行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经营融资租赁业务未转让所有权与承租方的,也不征收增值税,但一经转让所有权则应征收增值税。

  (3)上述销售货物的行为必须是在我国境内进行,即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在我国境内,否则不属于我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例如,在我国境内某外资企业,其国外的分支机构在境外生产货物销售,销售收入通过国内机构核算,对这笔销售收入,由于货物的起运地和所在地都不在我国境内,因此不需在我国缴纳增值税。

  2.视同销售行为,这些行为从内容和行为性质上划分,可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1)将货物的代销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控制税源,防止税源流失。稽查时应注意,在代销货物时,委托方与受托方均属于增值税的纳税人。按收费方式的不同,代销业务可分为两种情况。

  ①代销商品加价式的代销,即委托方通过对代销商品加价方法付给被委托方手续费的代销。例如,某企业委托某商场代销电风扇,开出协议价格为100元的专用发票给商场,商场的销售价格为120元,返还委托方100元的价格。这样,企业应按100元销售额计算销售税额,商场则按120元的销价和100元的进价分别核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对进销差价部分缴纳增值税。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