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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现状与展望(4)
www.110.com 2010-07-31 10:23

  特别是8O年代以来,国际税收协定的缔结又呈现出两点新的动向:第一,参加缔结税收协定的国家日见增多。80年代之前,避免重要征税协定的缔结主要是发达国家之间,80年代开始已逐步从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推开。据统计,80年代发展中国家参与缔结的避免重复征税协定已达数百个。我国从1984年4月至1998年1月就先后与57个国家缔结了避免重复征税的双边协定。更令人瞩目的是百慕大、尼泊尔、卡塔尔、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等过去对国际税收协定一向反映迟钝的困家也已纷纷行动起来。第二,税收协定内容逐渐充实扩大。首先,在适用税种范围上,原来税收协定适用的税种一般只限于所得税。现在有些税收协定已将税种范围延伸到财产税或遗产税以及社会保障税等。其次,在消除重复征税的方法上,不仅包括了缔约国一方的纳税人在缔约国另一方取得所得被征税后,能得到本国给予的税收抵免或免税。而且还包括了发展中国了对外国投资者的减税、免税优惠。 使外国投资者能够真正享受到这些优惠,从中得到实惠,还采用税收饶让抵免的办法,通过税收协定来发挥鼓励利用外资,引进先进技术的作用,防止税收优惠在国家间形成税款转移。再次,为防止国际重复征税和国际偷、漏税及避税活动,在所谈签的避免重复征税协定中,还对缔约国双方相互交换税收情况的文字作出较为详细的规定。

  二、区域经济集团内部以及各区域经济集团之间的税收协调将有较大发展,推动了区域性乃至国际性税收一体化活动的进程,必将有助于国际重复征税矛盾的协调和解决。

  近几年来,世界经济区域化集团活动蓬勃发展且大有日益加强的趋势。以欧洲经济共同体为代表的各个区域经济集体的形成和发展,离不开成员国之间的税收协调。欧洲经济共同体自建立以采,已在其内部的税收协调方面实施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不仅取消了工业品和农业品的内部关税,对外统一了关税税率,而且在增值税制甚至直接税制的一体化方面也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继欧共体之后,加勒比地区、美加地区、南美洲地区等的区域性税收一体化已在逐步形成。此外,非洲、中东、黑海、西亚、东北亚等地区的关于建立经济共同体或经济联盟和实行税收一体化的计划出已在酝酿形成之中。毫无疑问,区域性税收一体化的实现,将会直接或间接地有利于国际重复征税矛盾的协调。

  同时,随着区域经济集团在广度和深度上的进一步发展,各个区域经济集团之间的税收协调也已被提上议事日程,从而推动世界性税收一体化的进展。所以,从目前及长远的趋势来看,世界各国的税制差异性将逐步缩小、趋同性逐步增加。当今世界是开放的世界,一国的税制状况及其变动,其影响决不会仅限于该国所属领域,而且不可避免地会波及至其他国家,特别是同其有密切经济往来的国家。由于资本利润率平均化规律的作用,“税往低处流”,资本向低税负国家和地区转移,肯定会逼迫各国根据其在国际竞争中所处的地位,逐步加快税制特别是税负水平的调整步伐,从而出现世界范围内的税收一体化趋势。包括税收管辖权规定在内的各国税制差异的缩小,无疑会大大减轻因此而产生的主要体现在所得课说和财产课税上的国际重复征税的矛盾。所有这些,都会对国际重复征税问题的解决产生积极的影响,从而使这个长期困扰世界经济发展的难题出现缓和的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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