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税法律 > 税款征收 > 税务稽查程序 >
税务稽查证据—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www.110.com 2010-07-30 15:51

  第二节 税务稽查证据的收集与固定

  一、书证的收集与固定

  按照《若干规定》第十条、第十七条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1996]226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书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需要提取与案件有关资料原件的,以专用收据提取有关资料,以统一的换票证换取发票原件。

  2. 不能取得原件的,或稽查对象以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书证属于复印件的,可以照相、影印和复制,但必须注明原件的出处,由原件保存单位(个人)签注“本件由我单位提供,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字样,并由其签章或者押印;拒绝签章或者押印的,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如街道办事处等)或公证处代表人等作为见证人到场,制作现场笔录,在现场笔录上记明拒签事由和日期,由稽查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3.收集的报表、会计账簿、图纸、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应当附有说明出处等相关信息的材料并盖章和押印。

  4.外文书证或者外国语视听资料,应当附有由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二、物证的收集与固定

  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的规定,物证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应收集原物,如收集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具有证明效力的证据。

  2.原物数量较多的,可收集、调取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分,并辅以照片、录像、现场笔录等加以佐证。

  3.收集物证时,还要注意与鉴定结论相结合。

  三、视听资料的收集与固定

  (一)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收集与固定的要求

  按照《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录像资料和录音资料的收集与固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尽可能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即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等信息载体。调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供复制件,需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内容。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copyright©2006 - 2010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 京icp备06054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