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税务稽查证据
本章主要介绍相关证据知识、证据收集与固定和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我国目前尚没有证据法典,证据的证明标准是证据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的热点和难点,司法部门和税务机关对税收违法案件的取证标准把握不一。本章拟通过对实践中主要税收违法行为的取证标准进行归纳,为广大稽查人员执法提供参考借鉴。
第一节 证据概述
一、证据的概念及特征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关事实或材料。税务稽查证据是指证明税收违法案件有关情况真实的事实或材料。
证据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三个特征:
关联性指证据必须是与案件有客观联系的事实。作为稽查的证据,必须与税收违法行为存在着紧密联系,能够反映纳税人是否存在税收违法行为。在确认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时,要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地分析判断。
真实性指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任何一种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发展和结果,必然要在客观外界留下痕迹和映象,它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非猜测和虚构的东西。如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账册资料、购销记录、文件等实物证据,以及涉案当事人、证人的言词证据都必须是确定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东西。反之,任何猜测、幻想和虚构,都不是客观事实,均不能作为合法证据使用。
合法性是指证据的收集主体、收集程序和证据形式合法。在审查证据的合法性时,应从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规章的要求,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等方面进行审查。
二、证据分类
(一)证据的法定种类
我国《行政诉讼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将稽查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七类证据。
1.书证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内容、含义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税务稽查工作中,书证是最重要的证据,也是数量最多的证据,通常表现为证明税收违法行为的凭证、账簿、发票、企业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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