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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收管理和税务稽查
www.110.com 2010-07-30 15:51

  一、税收征收程序和管理

  1992年9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并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自1993年1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4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这些法律、法规的公布施行,不仅有利于加强税收的征收管理而且确定了我国税收征收程序的基本框架。税收征管法把税收征纳双方在税收管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义务和应遵循的制度,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对于纳税人依法纳税,打击偷税和抗税等不法行为,整顿纳税秩序、对于税务人员依法征税,不断提高政策水平都有重要的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现在我国的税收征收程序主要有:税务登记制度、纳税申报制度、税款征收制度、账簿凭证管理制度、发票管理制度、税务检查制度、税务稽查以及税务争议处理程序。

  (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是纳税人在开业、停业之前和生产、经营期间发生较大变化的时候,向税务机关办理书面登记的一项法定手续。凡有应税收入、应税财产和应税行为的纳税人,都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义务人在发生扣缴义务的时候应到税务机关申报登记,领取扣缴税款凭证。

  税务登记分为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停业、复业、注销登记等。

  对纳税人填报的税务登记表、提供的证件和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从收到之日起30天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予以登记。

  税务登记证的主要内容有:纳税人名称、统一代码、法定代理人或者负责人、地址、经济性质或者经济类型、经营方式、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和证件有效期限等。

  已经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申请减税、免税、退税、领购发票,外出经营活动证明等税务事项的时候,应当持此证明。

  纳税人应当将税务登记证件张挂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明显、易见处,亮证经营。税务登记证件不得转借、涂改、毁损、买卖或者伪造。遗失税务登记证件者,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申请补办。

  登记核查:税务机关对于已经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实行定期验证核换证制度。税务登记证每年验审一次。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联合年检。验审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当在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证件上载明验证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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