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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业营业税适用税目的稽查(2)
www.110.com 2010-07-30 15:42

  同时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按“服务业——代理业”税目征税,不符合上述条件的,按增值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代理业中代销货物的行为,其受托方取得的手续费不论如何结算,也不论是否作为销售货物的价格或价外收费征收了增值税,都应归入营业税的征税范围。

  2.其他代理服务业凡具备下述条件的,按服务业征税:

  (1)以委托方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受托方在从事所代理的工作时不垫付资金,其风险与法律责任由委托方承担。受托方可以使用委托方的公章、介绍信等,但不能使用委托方的发票。

  (2)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并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

  3.对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的收费,凡未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应归入服务业的征税范围征收营业税。

  第一、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或其他所属财政、物价部门以正式文件允许收费,而且收费标准符合文件规定;

  第二、所收费用由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自己直接收取。

  1997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1997]财税字5号对行政事业收费的营业税政策作了调整,具体规定如下:随同提供应税劳务的价款收取的,不论是价内收取还是价外收取,都应并入营业额中征税;除此之外,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存储的收费,通过具体列入名单的方式确定不征营业税。凡未列入名单的都应征税。

  4.对“过路费”、“过桥费”,其收费条件是为车辆提供了某一段公路和某座桥的通行服务,属于有偿的服务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5.对汽车出租公司、汽车运输公司等单位采取供车形式,即公司将本单位的运输车辆作价给本单位的司机或社会人员,分期向司机收取车辆的价款和管理费,收清车辆价款后虽然车辆的所有权转归个人所有,但是车辆牌照、营运证、线路牌等仍属于公司所有,并仍由公司统一承担缴纳各项税、费的义务和其他法律责任,公司的这种行为,不属于销售行为,而属于出租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征税。

  6.融资租赁,不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税目的征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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