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特准企业出口货物应退增值税额计算的税务稽查,应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出口退税业务在时间上具有连续性,能够提供准确的账簿资料的,可比照出口企业税务稽查程序办理;二是其他特准企业,如对外承包公司,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进行投资的企业等,应当检查“表”、“票”、“单”等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在申报退税货物数量的正确性的基础上,核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列进项税额与申报表“退税金额”栏数据是否相符,进而确定应退增值税税额。
三、应退消费税税额计算的税务稽查
有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的消费税应税货物,应按照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所以应退消费税税额计算的检查范围,一般仅指出口企业中的外贸企业和特准企业。
(一)外贸企业的税务稽查
外贸企业无论是自营出口还是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均应按下述公式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
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或出口数量)×消费税税率(或单位税额)
税务稽查时,应对表、账、票、单、证等为根据并以账为主,核实应退消费税税额。公式中的出口货物工厂销售为外贸企业出口货物的工厂购进原价,其他各项如“出口数量”、“税率”以及“单位税额”的税务稽查,已在前面作了说明。无论是从价定率还是从量征收消费税的出口货物,只要将核实的数据代入上述公式,即可求出应退消费税税额,然后与申报表“退税金额”栏所列消费税相核对,看申报数是否正确。
(二)特准企业的税务稽查
特准企业出口货物应退消费税的检查程序与应退增值税的税务稽查相似。即以表、票、单、账为主要根据,核实应退消费税的特准企业,应在核实退税申请人呈送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出口货物数量正确性的基础上,核对“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税票”所列已纳消费税税额与申报表中申报退还的消费税税额是否相符,进而作出结论。其他特准企业的税务稽查,可比照上述外贸企业的税务稽查程序办理。
四、退回税款处理的税务稽查
经审定的增值税出口退税额,与其“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明细账”贷方发生额相核对,看是否一致;审定的消费税出口退税额,对自营出口的外贸企业,与其“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贷方发生额,“应收出口退税”账户借方发生额相核对,确定申请退税企业的退税收入是否正确;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应与其“应收账款”账户贷方发生额术核对,看是否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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