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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www.110.com 2010-07-30 15:56

  税收保全措施的程序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二、责令纳税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限期缴纳;

  三、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四、税务机关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五、不能提供纳税担保,采取税收保全;

  六、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需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七、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税务人员执行,并通知被执行人;

  八、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转入强制执行程序;

  九、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编辑]税收保全措施的终止

  ①纳税人在规定的限期内缴纳了应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②纳税人超过规定的限期仍不缴纳税款的,经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转入强制执行措施,即: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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