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税务机关对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拒不履行法定纳税义务的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采取税收强制措施,迫使其遵守税收征管规定,履行纳税义务的行政执行行为。具体讲就是指税款、滞纳金、罚款限缴期限到期后仍不缴纳时,税务机关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扣缴当事人的存款或扣押、查封、拍卖或者变卖部分财产以抵缴税款、滞纳金,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罚款的执法过程。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杠杆,税收处于各种利益分配矛盾的焦点上,一些纳税单位和个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偷税甚至抗税的现象时有发生,在某些地方、某些税种上还相当严重。因此,赋予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权力,是十分必要的,同时也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但是在实际税收征管过程中,税务机关在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则普遍反映存在执行难以及执行难以达到迫使纳税人履行义务的问题,其个中原因除了由于税务机关自身手段不硬之外,主要是由于法律规定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有限,执行条款原则性较强,导致税务机关对许多纳税人的欠税无法执行,涉税争端不断,纳税环境和纳税秩序恶化。因此如何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国的税收强制执行程序,制定比较完备的法律,解决涉税争端,正确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当前我国税制研究的重点课题所在。对此笔者根据近年来工作实践和相关税收法律制度,结合当前的理论研究,对当前税收强制执行程序中存在的若干问题做一些有益的法律探讨。
一、当前在税收强制执行程序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税收强制执行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对强制执行区分为税收强制执行与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对行政处罚的执行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是对税收的强制执行是否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呢?税收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规定。有学者认为:无论在哪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都可以成为强制执行的主体。至于什么情况下强制执行,什么情况下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完全由税务机关酌情选择[1]。这导致了一些税务机关为避免可能存在的执法责任危险,而对强制执行过分依赖于人民法院,也有些税务机关与地方人民法院共同强制执行,以至于划分不清哪些是行政职能,哪些是司法职能,这样不仅难以保障强制执行的公正与效率,而且也与人民法院专事司法、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符。
2、税收强制执行适用前提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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