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向纳税人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通知纳税人前来办理解除查封、扣押手续。同时向之前发出过《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的有关机关发出《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通知书》,通知其税收保全措施终止,解除停止办理财产过户手续。
2、纳税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终止保全措施,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强制执行措施是指当事人不履行税收法规规定的义务,税务机关采用法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主管税务机关和税务稽查机构都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实施由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税务稽查机构的检查部门或执行部门的人员(以下统称税务人员)负责。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业务规程:
(一)申请
税务机关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须填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提出申请。
(二)审批、签发
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审批《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申请审批表》后,签发《扣缴税款通知书》或《拍(变)卖商品、货物、财产申请审批表》。
(三)采取措施
1、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需要扣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的,税务人员将《扣缴税款通知书》送达被强制执行对象的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被执行对象的帐户上扣缴税款、滞纳金。
执行完毕,税务人员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完税凭证、《扣缴税款通知书》复印件送达被强制执行对象。对存款不足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依法追缴。
2、拍卖或者变卖
(1)查封、扣押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对未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被执行对象,税务人员按税收保全的查封、扣押商品、货物和其他财产程序实施。对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直接转入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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