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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强制执行程序的法律探讨(2)
www.110.com 2010-07-30 16:02

  在实际执法中,对符合强制执行条件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是不是都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是“可以”执行。因此有学者认为,[2]税收强制执行要根据有关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前提条件,对行政相对人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才能确定。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要件:首先,相对人负有法定的纳税义务,这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基础要件;其次,相对人具有履行义务的能力,这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客观要件;第三,相对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逾期不履行或拖延履行义务,这是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主观要件;这三者缺一不可。同时还认为根据税收强制执行立法的精神,对确无履行纳税能力,又非主观故意逾期不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不应当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实际上对这些企业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既违背了行政强制执行立法的宗旨,又收不到好的社会效果,相反还会产生一些负面效应。

  3、税收强制执行扣缴税款的时效性不强

  强制执行措施之一是税务机关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纳税人的帐户资金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在不同的时段存在不同的金额,而扣缴税款只存在于某一具体时段,因此采用扣缴税款的手段难以达到强制执行的目的。

  4、税收强制执行的财产价值难以准确把握

  《征管法》明确规定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中还具体包括滞纳金和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所发生的费用。但是在具体的强制执行操作中,最难以判断的就是查封扣押财物的价值问题。如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对单价五千元以下的生活用品,不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里面五千元是原值,现值,还是公允价值?尽管《实施细则》第六十四条规定可以参照同类商品的市场价、出厂价或评估价估算.但具体按照哪一个方式没有明确规定,如纳税人的某生活用品(手机)市场价为六千元,但公允价值只有四千元(去掉折旧等因素),税务部门能否扣押?

  5、税收强制执行财产能否优先执行。

  在具体操作中,税务人员往往在扣押查封时遇到该财产已被抵押等情况。《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欠税发生在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之前的,税收优先,那么税务部门能否可以对这类财产进行扣押、查封?如果欠税发生在之后的,但被扣押的财产尚有余额的,如财产公允价值五万,抵押四万债务,那么还有一万尚未抵押,税务部门是否可以扣押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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