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税收保全和强制措施暂行办法(4)
www.110.com 2010-07-30 16:02
第二十二条 纳税义务人、担保人抗拒、阻碍海关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的,移交地方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所列法律文书由海关总署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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