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鼓励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利用这些政策开展税收筹划,可节省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缴增值税,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按买价(含农业特产税)依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农产品进项抵扣率的通知》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免税农产品的扣除率提高到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户手工编织的竹制和竹芒藤柳坯具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规定,对农民个人按照竹器企业提供样品规格,自产或竹芒藤柳混合坯具的,属于自产农业初级产品,应免征销售环节的增值税。收购坯具的竹器企业,可以凭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计算进项税抵扣。
上述优惠政策对鼓励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提高农产品附加值有积极作用。而利用优惠政策开展税收筹划,可节省税收成本,增加经济效益。例如,某竹器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竹制模板等,生产原料主要是收购原竹、原竹加工成的篾条、已编织成网状的初级竹制产品。以下是三个税收筹划方案。
方案一企业收购原竹,自行加工成竹制坯具。假设企业收购原竹6.8万元,运输费2600元,支付车间工人工资7800元,电费1200元,原材料正常损耗率为5%,则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68000×13%+2600×7%+1200/1.17×17%=9196.36元;原材料成本=(68000-68000×13%)+(2600-2600×7%)+7800+(1200-1200/1.17×17%)=70403.64元。按相关政策规定,企业向农民收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开具必须真实、准确,还需提供林业部门的放行证、出售农户的身份证、农户居住的村委会(村小组)证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规定,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所使用的收购凭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严格管理。对收购凭证的发放、使用、保管,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作出统一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应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凭证,以及不按税务机关的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凭证的,其收购的农产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应加强对增值税专用收购凭证真实性的审核,强化评估,严格稽查,有偷骗税问题的,应依法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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