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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加农户筹划可节税(2)
www.110.com 2010-07-30 14:49

  方案二企业收购原竹,委托加工成竹具。如果企业将收购的原竹委托给农民或其他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代为加工成竹制坯具,同上例资料,如果企业支付的工资、费支出总额、委托加工费9000元,委托加工费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68000×13%+2600×7%+(9000/1.06×6%)=9531.43元;原材料成本=(68000-68000×13%)+(9000-9000/1.06×6%)+(2600-2600×7%)=70068.57元;受托加工企业应纳增值税=9000/1.06×6%=509.43元。如果受托加工企业的增值税要由委托方承担,则委托方应增加税收负担509.43元,相应增加成本509.43元。

  方案三采取“公司+农户”方式,企业与农户构成松散性联合体,公司向农户提供资金、样品、规格等,与农户签订劳动合同,农户作为公司员工,按公司要求收购原竹或加工成篾条、编织成网状的初级竹制产品,等于企业自行收购农产品。假设企业收购价(包括员工工资、电费支出等)为7.7万元,运费为2600元。则,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77000×13%+2600×7%=10192元;原材料成本=(77000-77000×13%)+(2600-2600×7%)=69408元。

  上述三个方案,在原材料成本方面,方案一大于方案二大于方案三;进项税金抵扣方面,方案一小于方案二小于方案三。显而易见,方案三在成本最低的同时,可抵扣的进项税最多。原因是,方案三企业收购的坯具中包含初加工的增值额(人工、电费等),并按含税价抵扣了进项税;方案二一般纳税人受税率限制,企业支付的委托加工费只能取得代开专用发票,加工费按6%征收率抵扣进项税;方案一由于企业自行加工,人工费等构成增值税计税对象,进项抵扣最小,成本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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