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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指标不足的客观原因
www.110.com 2010-07-30 16:23

  一、出口退税企业的范围扩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89号)文件的规定,自1999年11月1日起,1993年l 2月1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由原来的出口免税调整为可选择继续免税和选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从2001年1月1日起,全部实行出口退税办法。因此,具有出口退税业务的企业范围扩大了。同时由于1999年11月1日后选择先征后退或免抵退税的企业的实际出口退税业务均在2000年办理,而2000年这些企业的出口货物又需要退税指标,这与1999年的出口退税情况是不可比的。

  二、部分出口货物的退税率提高

  近年来国家出于扩大出口、拉动内需的目的,逐步调高了出口货物退税率,依据不同类别的商品,分别从最低时的9%、6%、3%三个档次,逐步调高到目前的17%、15%、13%、5%四个档次,直接增加了出口退税资金总量。

  三、对外贸易持续增长

  一段时期以来,国际经济一直处于衰退局面,但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虽然受世界经济增长减速的影响,我国外贸进出口增速放缓,但2000年仍达到27.8%的增长率,对外贸易额的持续增长,给出口退税指标总量的增加带来压力。

  四、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上的问题

  1.生产企业进料加工复出口业务在没有办理进料如工登记时,后续复出口业务不予按照正常进料加工业务抵减应纳税额,因而造成应退税额及免抵退税额也无法抵减。

  2.部分生产企业因其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的征税率与复出口货物的退税率相同,在认为不会对企业的效益产生影响的情况下,为简化出口退税的办理手续而主动放弃使用进料如工复出口业务的操作模式,造成应退税额及免抵退税额没有抵减。

  3.原来部分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生产企业因实际计算没有应退税额,企业自行免抵,没有进行免抵退税申报,后来由于加强了免抵退税的管理,使得企业全部办理了免抵退税手续,使这部分免抵税额得以确认,从而增加了免抵退总额。

  出口退税政策,是符合WTO有关规定的国际惯例。我国加入WT0,机遇与挑战并存,对外贸易将进一步扩大,国际竞争局面更加严峻。保持出口退税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加强和完善出口退税政策的实用性和有效性,安全高效地调整和使用好出口退税指标,加快出口退税进度,把退税资金及时足额地退还出口企业,是对企业扩大出口的一个直接有力的支持。一段时期以来,由于出口退税指标不足,造成出口企业应退税款不能及时足额到位,使出口企业的被占压资金和经营成本大量增加,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出口经营状况。今年以来,国家为了缓解出口退税指标的不足,追加了部分指标,并改革了出口退税办法,将原来生产企业的先征后退办法改为了免抵退办法,一些地方陆续出台了出口退税银行抵押贷款政策,受到外贸公司和生产企业的普遍欢迎,但是这些措施只能对出口退税指标不足起到一定的缓解作用。各种形式的偷税、骗税活动的有效遏制,“依法治税”方针的切实落实,税收经济秩序的彻底规范,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全面提高,是解决出口退税指标不足问题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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