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广东省征收超标准排污费实施办法(省政府1990年9月3日发布,1998年4月28日修订)
(一)第九条修改为:“排污单位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之日起20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费。逾期缴费的,每日按照应缴排污费数额15‰计征滞纳金”。
(二)删去第十四条。
七、广东省道路、水路营运车船投放额度管理办法(省政府1991年3月25日发布)
删去第二条“营运车、船的投放,应按照公有制运输力量为主体,私营和个体运输力量为补充,充分发挥国营专业运输骨干力量的作用,有比例地发展的原则进行安排”。
八、广东省森林病虫害防治实施办法(省政府1991年6月25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
删去第十五条第二款。
九、广东省渔业捕捞许可证管理办法(省政府1992年9月25日批准,1997年12月31日修订)
(一)删去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在本省注册的补偿贸易渔船”。
(二)第十八条修改为:“未按照本办法领取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处罚”。
(三)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广东省城镇解困房建设管理规定(省政府1994年9月10日发布,1997年12月31日修订)
删去第十六条。
十一、广东省违法收费行为处罚规定(省政府1996年5月9日批准,1998年4月28日以第36号省政府令修订)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二)第五条修改为:“对有第四条第(一)至第(四)项行为者,责令其限期改正,将非法所得退还原交费者,无法退还的没收上缴国库;并可对第四条第(一)、(二)、(四)项行为者处以非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罚款,对第四条第(三)项行为者处1000元以下罚款”。
十二、广东省核电厂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省政府1996年9月28日发布)
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三、广东省外商投资造林管理办法(省政府1997年8月1日发布)
删去第九条。
十四、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省政府1998年11月17日发布)
第十一条第二款删去“疏残”,修改为:“生态公益林规划区内现有的针叶纯林,郁闭度在0.3以下的林地,应当进行补植、套种或者更新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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