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2号)转发给你们,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继续做好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协议期满暂时无法的国企下岗职工,要继续按“三三制”原则筹集资金,保障其基本生活。要加大力度理顺下岗职工的劳动关系,各级财政原来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得减少,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节余部分可按有关规定用于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二、进一步做好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工作。对中央下放的有色金属资源枯竭矿山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要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有色金属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粤府〔2002〕65号)的规定,抓紧落实。中央下放的核工业、军工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按企业划转移交的有关协议处理。省属关闭破产煤矿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按经省政府同意的《关于省属煤矿企业关闭破产后医疗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粤财政企〔2002〕305号)有关意见执行。根据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医疗保险机构在解决缴费来源后,要及时将省属困难企业,特别是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纳入当地医疗保险体系统一管理。
在享受低保救济人员中,符合基本医疗救助条件的,要按照省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完善城乡基本医疗救助制度的紧急通知》(粤民救〔2002〕36号)的规定,及时给予基本医疗救助。
三、切实做好困难企业职工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做到应保尽保。国有企业在职职工或下岗职工凡所在企业因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连续六个月以上领不到或未足额领到工资或基本生活费的,申领低保时由职工本人出示当地、经贸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明,当地民政部门可据实核算本人实际收入。如果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全部纳入低保救济,做到应保尽保。各级民政、劳动保障、经贸部门要明确责任,落实专人负责,使工作落到实处。
四、加大国有劣势企业实施政策性破产的工作力度。各市经贸部门,对申请政策性破产的企业,要认真把关,符合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扭亏无望、没有敏感债务等条件的企业才予以申报。债权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积极配合,严格按照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债权金融机构审查政策性破产建议项目的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9号)的要求抓紧审核上报。
五、切实关心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子女就学。各级教育、民政、财政等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大对这类企业职工子女上学的资助力度。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省经贸委等六部门《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六个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意见的通知》(粤经贸企改〔2002〕338号)的要求,认真做好企业自办中小学校分离移交工作。
六、各级政府要加大力度建立和完善社区建设,保证社区管理机构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工作经费,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破产企业职工、退休人员等纳入管理范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和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基本生活问题若干意见的通知(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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