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城区住宅用地面积5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镇区住宅用地面积60平方米以内的部分,免征营业税,超过部分照章征收营业税。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的,凭房产证确认是否属自建自用住房。超面积部分应征营业税计算办法如下:
销售超过用地标准部分住房应征的营业税=住房总售价×
×5%
(二)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按营业税税额计税(费),其中城建税城区税率为7%、镇区税率为5%;教育费附加城区征收率为3%、镇区征收率为4-8%.
对三资企业、外籍(港、澳、台比照)个人不征收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三)土地增值税
采用预征办法,预征率采用两档税率。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按转让金额依1%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转让建筑物(含建筑物连同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的,按转让金额依0.7%的预征率预征土地增值税。
纳税人如能正确计算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的,预征税款后,可凭预征税款凭证及相关计算资料提出清算申请,清算后税款多退少补。办理清算税款的,由纳税人填列《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向主管地税分局申请办理退补税手续,分局审核后层报市局审批。税款计算办法及附报资料的有关要求详细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
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其转让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纳税人所转让住宅的房产证所记载的住宅类别界定是否普通住宅。
对个人首次出售房改房所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按纳税人所转让房屋的房产证以及《中山市出售房改房免征营业税申请表》界定。
对个人因工作调动或改善居住条件而转让原自用住房,凡居住满五年或五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满三年未满五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住宅居住时间以购房发票填写日期确定,如属自建房的,按房屋领证时间确定或报建时间推后一年确定。
1994年1月1日前已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的,免征土地增值税。纳税人凭有效转让合同申请办理免征手续。
(四)印花税
房产转让合同根据合同金额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依万分之五税率征收,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商品房所立合同按“购销合同”税目依万分之三税率征收(均指交易双方)。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不征印花税。
国土房管部门发放的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纳税人为领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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