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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我市房地产交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意见(3)
www.110.com 2010-07-30 16:28

  (五)企业(个人)所得税

  对内资企业(金融、保险企业、中央预算级次投资的企业(即国税部门征管企业所得税的企业)除外),采用预征办法,根据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按2%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对个人独资和合伙企业,根据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按2%的预征率对其投资者预征个人所得税。对该项预征税款,查帐计征企业凭纳税凭证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作为预缴税款;带征企业直接作为带征税款。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为简化操作,可采用带征办法带征个人所得税,即根据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按0.5%的带征率带征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如能提供房地产原值的有效凭证(发票),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对其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额减去房地产原值及转让过程中的税费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的唯一生活用房的,免征个人所得税。住宅居住时间以购房发票填写日期确定,如属自建房的,按房屋领证时间确定或报建时间推后一年确定。纳税人如符合个人换购住房有关免税政策的,可向主管地税分局提出退税申请,分局审核后报市地税局审批。

  (六)堤围防护费

  按照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依1‰的征收率征收。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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