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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14)
www.110.com 2010-07-30 16:18

  1.熟悉和掌握车船使用税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2.了解确定企业实际拥有的车船的种类、数量、座位数、载重吨位、领用牌照的时间等;

  3.了解税务机关核发的纳税通知及与企业有关的往来文件;

  4.检查企业车船使用税的纳税情况;

  5.检查企业固定资产帐户,确定企业申报数与帐面是否一致;

  6.检查减免税是否符合条例及其有关规定;

  7.检查车船使用税计算是否正确,是否核发了完税凭证标志;

  8.汇总上述检查结果。

  五、检查问题的汇总及处理

  (一)检查人员完成对企业或个人的检查之后,必须依据检查记录表,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类问题(分税种,按企业或个人)分别进行汇总、整理,完成《税务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根据所查问题,按照规定会签局内相关科股室后,报县或县以上税务局领导审批,并完成《税务查结审批表》;

  (三)向企业或个人发出税务初审意见书;

  (四)按照税务初审意见书所提的时间要求,及时收集企业或个人确认书,并对企业或个人所提的意见,进行分析、研究,完成《内部研究意见表》;

  (五)根据企业或个人确定的情况及内部分析、研究的意见,下达《税务检查处理决定书》;

  (六)年度检查工作(包括专项或全面检查)完成之后,应写出书面总结,编写偷税、漏税、避税案例,并完成《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纳税检查情况汇总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流转税纳税情况汇总表》、《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汇总表》。

  六、帐目的调整

  为了改正企业财务差错,准确反映企业成本核算,保证财务核算资料与税收管理资料的一致性,防止企业明补暗退,各地税务机关在对企业检查处理之后,应根据检查调整的结果,要求企业对有关偷、漏税问题所涉及的会计帐目进行调整,调整原则如下:

  1.本年度的偷、漏税涉及的帐目,按照会计核算程序,调整本年度有关会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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