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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税务检查规程》的(15)
www.110.com 2010-07-30 16:18

  2.上年度的偷、漏税涉及的帐目,可分别情况作以下调整:

  (1)在上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报表报编之前,直接调整上年度的会计记录;

  (2)在上年度会计报表、财务报表报编之后,直接通过财务成果帐户进行调整。

  3.以往年度的偷、漏税涉及的帐目,直接调整利润。

  七、归档上报

  为了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历史地、全面地掌握企业或个人的纳税情况,便于更好地进行税收征管和检查工作,主管税务机关,每次检查工作结束后,都要及时将有关资料整理归档,妥善保管。

  为了便于上级税务机关掌握税务检查情况,主管税务机关要将上年度开展税务检查的情况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应在年度终了后十日内,将本地区上年度开展税务检查的情况汇总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八、复议问题

  对企业和个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而进行的税务行政复议,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规定,做好复议工作。

  九、其它问题

  各地可以根据本规程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补充制定各税种详细检查内容和程序,以适应检查工作的需要。

  有关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往来,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逃避纳税的审查调整内容和程序,除审查内容可比照本规程外,有关审查程序仍按1992年10月29日国税发(1992)242号《关于贯彻“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税务管理实施办法”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办理。

  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日期:1993年12月22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22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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