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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的补(2)
www.110.com 2010-09-03 13:07


    第八条  原居住在城区、近郊区的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每人每月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50元,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迁人到期不能回迁的,自逾期之月起,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逾期时间6个月以上的,自第7个月起,每人每月增发60元。
    远郊区、县被拆迁人自行周转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按1991年市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实施前已由市或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告或动员的房屋拆迁,在本规定实施后尚未超过拆迁期限的,适用本规定;公告或动员的拆迁期限在本规定实施以前的,不适用本规定。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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