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事实]:
2004年8月2日,尹丽在工商银行小石桥分理处开立“活期一本通”存折一本,当日即存款65000元,并为存折设置了密码。该存折背面印有“客户须知”中载明“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嗣后尹丽因故将密码泄露给他人。2004年8月6日,一人使用伪造的存折,以尹丽的名义,在另一分理处用尹丽的密码诈取了尹丽名下的48000元存款。2004年8月10日,尹丽发现存折尚存余额为15000元,遂打110报警。2004年8月16日,尹丽提出诉讼,请求银行兑付存款48000元。
[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双方之间存在储蓄合同关系。从合同关系而言,存款人负有不得将密码泄露第三人之不作为义务,其因可归责之事由违反此项义务,负有合同履行不完全之责任,因此而招致的合同权利损失,只能由违约义务人自己负责。尹丽将密码泄露第三人,违反合同义务,致存款48000元被第三人冒领,该损失应由自己负担。银行在对冒领人所持存折磁条、输入密码进行电脑比对,对存折记载事项审核无误的情况下予以兑付,已履行了善意审核义务,且符合银行规定的正常操作程序,并无过错。尹丽正确的追款方法是要求公安机关破案,向罪犯索回被骗钱款。故应驳回尹丽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存款合同是实践合同,是构成合同关系存续的唯一依据。银行在凭存折履行支付义务时应对存折的真实性和存折上记载的资信、数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如未审查,或不能识别真伪就失去了履行存款合同义务的依据。本案中,银行支付尹丽名下存款时虽履行了对存折上记载的资信、数据等真实性的审查,但对盖有银行业务公章的存折真伪未能识别,从而造成48000元人民币的损失,显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银行与存款人的存款合同中,预留密码主要是防止存折遗失、被盗后而被他人冒领。为保护当事人权利,银行方在存折上作“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的格式告示是十分适当的,但密码仅是附加在存折上的安全保障措施,只要存折还在存款人保管中,即使没履行好保密义务,也并不必然会导致存款被冒领。存折上的“密码请牢记,切勿泄露”的格式告示,也不是对银行的免责条款。银行将存款支付给持有伪造存折的第三人,系无效清偿,不能消灭与存款人的真正之债。故应判决支持尹丽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尹丽48000元的存款被他人骗取是谁的过错?从双方订立的储蓄合同关系而言,存款人有不得将密码泄露的义务,而尹丽违反合同义务,将存折密码泄露给他人,是存款48000元被骗取的主要原因,故尹丽对48000元存款被他人骗取应承担主要责任。银行对存款人的存款有充分的保护义务。存款并不是仅凭密码兑付,而是需要对密码和存折进行比对核实,确认真实无误后才能兑付。在兑付存款时银行要分别对密码和存折的真伪进行谨慎审查,由于银行疏于审查,致使尹丽48000元存款被骗取,银行也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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