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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留置权概念的立法比较及对其实质的思考(7)
www.110.com 2010-07-13 14:24



  [1] 参见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49页;郑玉波:《民法物权》,三民书局1986年版,第340页;梁慧星:《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376页。

  [2]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1页、第453页。

  [3]《德国民法典》,卢谌、杜景材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4]《日本民法典》,王书江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5] [日]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第22页。

  [6]《瑞士民江典》,殷生枢译,法律出版社1987年版。

  [7] 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849页。

  [8] [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3页。

  [9]《德国民法典》,卢谌、杜景材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

  [10] 德国法上的法定质权就是“按法律规定,对由合同关系所产生的债权,合同的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的其他对象享有质权,其前提是这些对象已经被合同关系所涉及。”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87页。

  [11]《法国民法典》,罗结珍译,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2012条(对特定动产的优先权)。该条规定在民法典的第十八编:优先权与债权编。

  [12]《法国民法典》第2095条。

  [13]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7页。关于动产优先权是否全部为物的担保形式,笔者认为其中既有物的担保性质的权利,也有纯粹的债权。如2101条规定的诉讼费用、最后一次生病的费用、事故受害人或其权利继承人有关医疗等费用的债权等。但本文涉及的保存、运输费用的优先权显然是一种针对标的物的物权性质的权利。

  [14] 见前注。

  [15] 近江幸治认为,这种制度不需公示而取得优先权,对其他债权人来说,“不能不说是真正的痛苦”,因此优先权与以公示制度为宗旨的担保制度的理念,有一面是不相容的,这是德国民法中废除该制度的原因。请参阅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2页。

  [16]《日本民法典》第八章:先取特权。先取特权是“法律规定的特殊债权人,可以以债务人的一定财产得到优先受偿的法定的担保物权。”请参阅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31页。

  [17] [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347页。

  [18] 周木丹:《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2001年版,第429页。

  [19]《法国民法典》,第2012条(5)。

  [20] 尹田:《法国物权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53页。

  [21] 这种权利在法国民法上归为针对不动产的特别优先权之一,见《法国民法典》第2013条(4)。另外日本民法学者认为在房客改良建筑物外墙情况下能留置建筑物的全部,可见类似的权利在日本民法上也是被归为留置权的。参见近江幸治:《担保物权法》,祝娅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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