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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若干问题研究
www.110.com 2010-07-13 14:24

  一、典当涵义概述

  典是我国特有的财产法律制度。台湾民法第911条对典权的定义是支付典价,占有他人不动产而为收益使用之权。在典的关系中,典权人不但占有出典人交付的不动产并对其进行使用收益,对典物的使用收益才是典权人目的之所在。由此可见典的关系中对典物的使用收益才是典权支配的真正内容,其注重的是对典物的用益,所以典应当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

  当又称典当、押当或者质当,是指债务人以一定的财产交付于债权人作担保,向债权人借贷一定数额的金钱,于一定期限内,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即取回当物;在规定期限届满时,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当物归债权人所有或者由债权人以当物价值优先受偿。据此,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目的并不是要对当物进行收益使用,而是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其支配的对象是当物的交换价值而非使用价值,因此“当”实际上属于担保物权的范围。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于2001年8月8日公布了《典当行管理办法》,其中第3条对典当的解释是:本办法所称的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凭证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依据该条条文,典当行实际上存在名不符实的现象:一方面,典当行实际并不从事典这项业务,即不向出当人支付典价而占有其不动产得为收益使用的行为;另一方面,其业务已经超出了原来意义上的“当”,即不但占有出当人的动产或权利凭证以担保债权实现,同时也从事不动产的抵押贷款。而原来意义上的“当”则单指一种特殊的质押,其客体是动产,不动产抵押不属于当的范围,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就规定典当行的业务范围只是质押贷款,并不包括不动产抵押贷款。但在实践中由于不动产抵押贷款业务对典当行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同时典当行也大多从事该业务,从现实角度出发,人民银行在监管工作中对此也就没有禁止。基于此,本人认为对该条文应作以下理解:这里的典当两字实际上是单指“当”,并不包括“典”,典当两字因长期连用而成习惯,条文为尊重习惯而把两字连用;同时,该条文不是对“当”的定义而是对目前典当行业务范围的界定。因此不可把它理解为当的概念发生了变化,换句话说是当的概念尚未增容而业务范围已经扩大。

  由于典当行目前从事的只有当,典不属于其业务范围,因此从名称上看,典当行应该称为当铺比较妥当;同时,不动产抵押虽然在当铺业务范围之内,但毕竟在涵义上不属于当,当只能是质押,因此在探讨时将避开不动产抵押,只就原来意义上的当进行论述。

  二、本质与特征

  (一)本质

  当铺操作方法如下:出当人在急需用钱时持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到当铺出当,双方先就财产的价值进行协商估价,待价值确定后再按照一定的比例打折扣,折扣以后的价格才是当铺向出当人提供的贷款数额,当物转移到当铺占有。当铺收取一定的当物保管费、服务费等。待回赎期限届满,若债务人及时还款,则当铺交还当物;若债务人不及时还款,则当物所有权直接归属于当铺或者以当物折价变卖或拍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因此,当铺提供贷款时要求对方必须同时转移占有当物以作担保,从这点看当实际上是一种质押,但该种质押又不同于一般质押,它除了担保目的外还具有明显的营利性,产生利润才是其根本之所在。因此当又被称为营业质押,属于质押的一种特殊方式。综合以上可得,当本质上是一种以资金借贷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并在整个经营过程中受特殊质押方式担保的营业方式,即营业质押,当的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一种受特殊质押担保的营利性借贷关系。

  1.以借贷为手段,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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