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环境权益可以区分为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益、生态权益和排放权益,环境权益交易主要限于排放权交易和资源开发利用权交易,环境权益交易立法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比较成熟的经验,关键是建立一个依法运行的环境权益交易市场,包括交易目的、交易主体、交易类型、交易对象、交易程序等。
【关键词】环境权益交易;排污权;资源开发利用权;立法
【正文】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为了使生态系统能够自然适应气候变化的进程,把空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预的水平上,确保粮食生产不受威胁,使经济发展以可持续的方式进行。为达此目的,确定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对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量设定了严格的“排放额度”限制,允许那些额度不够用的国家向额度富余或者没有限制的国家购买“排放指标”。这种机制使得人们可以像买股票一样,在交易所进行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一家企业如果通过改进的环境措施减少了排污和碳排放,就会形成其环境权益。该权益可以“吨”为单位,卖给其它排污和碳排放不够用的企业,这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排污权交易,属于环境权益交易的一种常见类型。除此之外,环境权益交易还包括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交易。
环境权益产生的法理基础是环境权。环境权益是由基本环境权派生出来的权利以及行使这些权利所带来的利益,比如,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排污权都是企业享有的基本环境权的衍生权利,基本环境权意味着企业有合法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其中包括经过行政许可取得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利,或者在政府确定的总量控制范围内排放污染物,如果企业出于牟利动机,或者采取改进措施节省了一部分管制机关分配的排污指标,就可以把资源开发利用权转让或者节余的排污指标出售,这就形成了一种环境权益交易。“利用环境容量排污的权利又称排污权,它是行政机关依法赋予排污者依照法律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权利,而非宪法上的基本权利。[1]”“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利的交易将是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最常见的权利交易行为,也是亟待深入研究并加以法律规范的一类行为。[2]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利交易的存在基于国家管理体制和实际操作的需要,虽然我国宪法规定自然资源所有权只能由国家和集体行使,但同时几乎所有的自然资源单行法规都规定,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自然资源可以由单位和个人开发利用(包括使用、收益、采伐、勘探、开采、捕捞等活动),并规定了各种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权能,如使用权、承包经营权、矿业权、渔业权、林业权、狩猎权等。国家通过这些开发利用权利的运作和实施,达到对自然资源所有权实现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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