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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行的权利质权来看物权与债权、知识产权及(4)
www.110.com 2010-07-13 14:24

    结语:民法自《德国民法典》,物和物权的概念出现以来,一直以逻辑严密为其骄傲,民法的发展取得了质的突破。现在我们不应当逆流而动,而是应当来不断完善他的逻辑体系。我认为承认债权的“物”性,将使民法的发展更进一步!

    参考书目:

    1,江平    《民法学》P320-32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梁慧星  《物权法》P97   法律出版社

    3,梁慧星  《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第二条及第十条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4,王利明  《物权法论》P11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5,孙宪忠  《德国当代物权法》P24  法律出版社

    6,江平    《民法学》P347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7,梁慧星  《物权法》P100   法律出版社

    8,谢在全  《民法物权论》P1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9,郑成思  《再谈应制定“财产法”而不是制定“物权法”》《私法》第七卷

    10,郑成思 《谈应制定“财产法”而不是制定“物权法”》《私法》第七卷

    11,郑成思 《谈应制定“财产法”而不是制定“物权法”》《私法》第七卷

    12,梁慧星 《是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私法》第四卷

徐景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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