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失风险全部转嫁给持卡人透支后要支付高额利息
近来,北京市正在开展银行卡刷卡无障碍活动,各商业银行开始了银行卡业务的大比拼。然而,现阶段在中国实现刷卡无障碍,不仅有设备不足的硬件障碍,更重要的是还有法律的障碍。解决法律障碍是刺激银行卡消费的关键所在。
银行卡分为信用卡和借记卡两大类。其中,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又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必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可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林林总总这么多的银行卡,真正属于信用卡的少之又少。
目前,调整中国银行卡业务的主要规范性文件是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这个规范性文件已经不适应当今社会发展情况,尤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有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在风险责任的承担上,该规范性文件并未明确应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各商业银行现在发行的各种银行卡,将持卡的风险完全推给消费者,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未经授权的支出的责任。银行业这样做的依据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发卡银行可以在章程或协议中自行与持卡人约定发卡银行与持卡人之间的挂失责任的承担。”这个条款名义上是规定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挂失服务的“义务”,实际上是变相赋予了银行权利,致使消费者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比如,中国银行《长城人民币信用卡章程》规定,“长城卡如遇丢失或被盗窃,持卡人应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明,立即到附近的中国银行分支行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并按规定交付挂失手续费。挂失之前及挂失次日24小时内,所造成的挂失卡风险损失仍由持卡人承担。”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国际信用卡章程》、交通银行《太平洋信用卡章程》等中都有类似的规定。挂失之前及挂失次日24小时内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成了中国银行业的惯例。
银行信用卡章程中关于挂失风险责任的条款,免除了提供格式条款的银行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该款应属无效。
其二,商业银行向透支的持卡人收取高额利息。《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复利,准贷记卡透支按月计收单利,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此项利率调整而调整。”日利息万分之五亦即年息18.25%,显而易见,银行卡的透支利息含有惩罚性质。笔者认为,透支利息应该与其他各种贷款的计收标准一致,具体标准应该比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并随着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标准的调整而调整。但事实上,自《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发布以来,人行规定的银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比例随着降息一降再降,现在日息只有万分之二点一,但是实际上银行一直按日息万分之五收取透支利息。
国际通行的观念是:信用卡的“透支”是贷款,是持卡人向银行贷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期归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借款人不到期还信用贷款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因此,信用卡善意透支行为应分三个阶段:免息期-计收贷款利息期-计收逾期贷款利息期。透支利率应按照同期银行个人贷款的利息计算。银行应规定透支的还款期限,超过规定的透支的还款期限仍不还款,才适用逾期贷款利息亦即罚息。而现在各银行的规定都是一超过免息期就征收罚息,没有一个正常贷款的还款期限和阶段,这种规定实质是不鼓励信用消费。
其三,银行在信用卡业务的收费方面缺乏统一的收费标准。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收取统一的费用包括滞纳金和超限费、透支利息和ATM机跨行取款的费用等,但关于银行卡的工本费、挂失费、车费、境外取现费等等各行的收费却不相同。如一张信用卡的年费,有的是每年100元,有的是200元,有的是300元,有的规定按年交,有的必须一次交两年的。这种收费上的混乱无序,亦亟须规范。
据悉,《银行卡管理条例》已经上报国务院,最快有望在今年7月出台。希望新的规定能够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护消息者利益方面有较大突破和改善,惟此,才有可能迎来银行卡消费的新时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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