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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诉(7)
www.110.com 2010-07-24 14:54

    6、该机的起升机构、回转机构及电控系统和其他安全装置应按《港口门座起重机技术条件》、《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等标准进行严格检验,若达到规定的要求,可以继续使用。

    7、通过对主臂架、象鼻梁、大拉杆结构探伤检查,对这些构件未发现裂纹现象,但都有焊接缺陷存在;对转台、上转柱结构等的外观检查和对主臂架内部、下转柱内部各筋板及焊缝的检查,未发现异常现象。由于撞击力很大,有可能对结构件产生较大损伤,因此解体后应对这些结构件进行全面的探伤检查。如果符合技术标准,可以继续使用。

    8、根据对该机的检测表明,该机受到在设计中没有考虑因意外事故所产生的载荷,它产生的撞击能力很大。由于该机已不能运行,对该机造成的损伤除可检测到的以外,有可能还有潜在隐患存在。因此,无论从检测到的结果来看,还是考虑该机的隐患危险,该机都必须做解体检修。检修费用应包括解体、部件与结构件的检验,报废部件与结构件的更新制造,修复后的部件检验、构件运输、安装、整机试车等方面的工作。根据该机结构件、工作机构的损坏情况,修复费用约占该机采购价格的45%—50%左右,即修复费用约为165万元至180万元左右。建议由具有门座起重机设计、制造、安装及维修能力和资质的专业制造厂进行维修。

    2001年12月27日,武汉中心又向本院出具了对其《检测报告》中有关受损门机修复费用的补充说明,称关于检测报告中提及的修复费用为165—180万元人民币,是我中心考虑到市场价格波动等情况作出的。就目前市场情况而言,其修复工程总费用可确定为170万元人民币。应聘请国内具有相应资质的门座起重机设计、制造、修理单位进行修复。

另查明,武汉中心,原名为“交通部港口机械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根据交通部《关于名称中冠以交通部字样单位和机构清理整顿情况的通知》而更名,更名后其资质和服务范围不变。

    还查明,原告所属的3号码头长300余米,共有两个泊位,“航海8号”轮所停靠的泊位长约149米,事故发生时,整个码头只有“航海8号”轮一条船在靠泊。

还查明,1号门机被撞受损后,由于修复所需费用较大,原告无力负担,因此该门机一直废置于码头至今。

    又查明,1号门机受损前在港上装卸的主要货种是海砂。按照《山东省港口费收规则》(鲁交计发[1992]188号文)的规定,门机装卸砂土的费率为每吨3.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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