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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化胜利油田有限公司海洋石油船舶公司诉(8)
www.110.com 2010-07-24 14:54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

    1、 关于“航海8号”触碰门机事故发生的原因及双方责任

分担问题

    原告认为,本次触碰门机事故 ,完全是由于“航海8号”轮在首航胜利港靠泊作业过程中,未根据该轮空载进港且受风浪影响较大的情况下,雇用拖轮协助靠泊;同时,在靠泊过程中,未能控制船舶余速及有效带缆,造成倒车不及,触碰码头门机,对此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原告码头留有足够的泊位长度,且门机无论摆放在码头何处均不影响该轮的安全靠泊,所以原告对本次事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认为,造成本次事故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驾驶船舶处理失当,再一个原因就是作为码头经营人的原告没有把影响船舶靠泊安全的起重机械在船舶进行靠泊作业前移至安全位置。因此,对于相关的民事责任,应当按照混合过错的原则进行处理。

    本院认为,造成“航海8号”轮触碰门机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该轮操作和配合上的失误。首先,在船舶靠泊时船长和大副未配合好,大副在船头未认真观察、分析、预测靠泊时可能发生的情况,以传递给船长正确的信息,从而配合和辅助好船长正确操纵船舶;其次,船长未根据本船空载进港受风浪影响较大的实际情况正确操作船舶,在选择采取倒车、进车等靠泊手段的时机把握上失当,未能有效控制船舶余速,以致造成碰撞。同时,由于“航海8号”轮首次航行胜利港,船长对港口情况不熟悉,进港时又未申请引水或拖轮的协助,也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另外一个重要原因。被告所提出的原告没有把影响船舶靠泊安全的起重机械在船舶进行靠泊作业前移至安全位置,也应对本次事故承担一定责任的主张,因缺乏事实依据,且当时该轮并未提出移动门机的要求,故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次事故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承担。

    二、关于受损门机的修复费用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问题

    原告认为,本院委托武汉中心对受损门机的损坏程度及修复费用所作的鉴定,程序合法,评判公正,且经过法庭质证,应作为判决的依据;针对被告所提出按照恢复原状的原则对受损门机进行招标修理的抗辩,原告认为,要求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应由原告选择,被告作为侵权人无权选择。

    被告认为,检验报告中提出的修复费用为170万元,但检验者并没有给出构成该数字的明细情况,这个数字不是建立在客观的基础之上的,不能作为法庭定案的依据。被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应当首先考虑恢复原状而不是赔偿损失;其次,对门机进行修复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办法有效降低修复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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