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蛇口联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蛇口联运公司撤诉。
「专家评析」
本案是一宗海上货物运输航次租船合同纠纷。在本案中,被告租用原告的船舶将其货物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一港口运至另一港口,并不涉及国外或其他地区的港口,显然属于沿海货物运输的范畴,而沿海运输和内河运输都属于水路货物运输,应受水路货物运输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在本案中,争议点很多,如订立合同的主体、当事人对于托运承运的货物所应承担的义务、滞期费的性质和计算等等。而在此只对较为复杂的滞期费的性质及数额的确定加以评析。
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特点、格式及主要内容《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航次租船运输,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者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的运输形式。”而航次租船合同则是在航次租船运输形式下,承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合同。从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中,可以看出成立航次租船运输合同应具备的要素有:1、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的全部或部分舱位运输约定的货物;2、从一港(站、点)运至另一港(站、点)。并且绝大多数情况下,运输服务都不是无偿的,即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约定的运费,这是第三个要素。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出租人负责船舶营运并负担费用。船舶由出租人通过其雇佣的船长和船员占有和控制。承租人仅要求出租人把货物安全运至卸货港。除与运输货物有关的费用,如货物装卸、垫舱物料等通过双方约定由哪一方负担外,其他的船舶营运费用,如燃料费、港口费,以及船舶的维持费用,包括船员工资、伙食、船舶维修保养、保险、检验等费用,均由出租人负担。
2、合同中约定货物的名称、种类、数量及装卸港口。
3、承租人可以租用船舶的全部舱位或部分舱位,运费绝大多数情况下按货物数量计算。
4、出租人除负担船舶的责任外,还应对货物负责。出租人不但要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维持船舶的有效状态,还同运输件杂货一样,对货物负有妥善而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等义务。
5、合同中约定用于货物装卸的期限和装卸时间计算方法,并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