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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珠海分行第二营业部诉Y&W INTERNATI(2)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1996年3月22日,Y&W INTERNATIONAL LIMITED与农行二营订立二份《存款协议书》,协议书约定为支持农行二营业务开展,Y&W INTERNATIONAL LIMITED愿将资金存入农行二营指定的银行帐号,存款金额分别为人民币4,485,765元及1,500万元,存款期分别为1996年3月23日至1996年9月22日,1996年3月23日至1997年3月22日,利润回报分别是月7‰、12.06‰,结算方式为到期利随本清,农行二营负有无条件到期归还Y&W INTERNATIONAL LIMITED本利的经济法律责任。两份协议第八条均约定 “本协议签字之日,甲方(农行二营)已收妥全部乙方(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存款金额,本协议具有收款收据的效力”。同年4月2日,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农行二营又签订一份《存款协议书》,金额为人民币487,080元,存款期为1996年4月5日至10月5日,利润回报为月21‰,起计日以中控公司实际汇出为准。协议的其余条款与上述二份存款协议一致。中控公司于4月8日汇出了该款。以上三份存款协议,表明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在农行二营处的存款共为人民币19,972,845元。

    在原审法院1998年8月30日的庭审调查中,农行二营、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均认可,在96年订立的协议所约定的期限届满后,农行二营在1996年10月18日向Y&W INTERNATIONAL LIMITED还款人民币109万元,1997年1月23日还人民币100万元,1998年1月19日还人民币1,000万元,三笔合计为人民币1,209万元。对于三笔还款,Y&W INTERNATIONAL LIMITED确认是偿还存款的本金,但未指明具体是还何笔款。原审法院根据还款时间及金额,确定1996年10月18日109万元及1997年1月23日的100万元是还1996年3月22日的4,485,765元的这笔存款的;至于1998年1月19日所还的1,000万元,是先清还了1996年3月22日的4,485,765元及1996年4月5日的487,080元这两笔存款,其余的本金是指1996年3月22日的1,500万元这笔存款。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农行二营尚欠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存款本金7,882,845元(19,972,845-12,090,000=7,882,845)及相应的利息未予兑付。对于该项认定,农行二营在二审庭审时认为数额是确定的,但是性质一审没认定清楚。Y&W INTERNATIONAL LIMITED则表示尚欠本金应为840.784万元,并据此提出上诉,请求按该数额计付本息,后经对数,该司认为原审认定欠款数额正确,故于2001年7月2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裁定同意了Y&W INTERNATIONAL LIMITED的撤诉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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