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兴市船务公司诉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3)
www.110.com 2010-07-24 14:58
一、保险船舶未经登记和检验是否就是不适航本案退役潜艇未经登记和检验情况属实,但这不能与船舶不适航划等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凡从事海上运输的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必须进行法定登记。船舶登记的目的,一是可以明确产权,二是便于加强管理。泰兴市船务公司未执行国家对船舶登记管理的规定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但这一违规行为与船舶是否适航没有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157条规定£?被拖方在起拖前和起拖当时应当使被拖物处于适拖状态,并向承拖方如实说明被拖物的情况,提供有关检验机构签发的被拖物适合拖航的证书和有关文件,即被拖方应向承拖方证明被拖物的适拖性。泰兴市船务公司未申请有关检验机构签发适拖证书负有过错,但这一过错行为又因其通过海军4821厂出具的一份有关潜艇符合海上航行要求的证明,以及经拖轮船长检查认可拖带条件而得到部分纠正。被保险人未经登记和检验等情况在填写和签发保险单的过程中都如实告知了保险人,当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再以此作为船舶不适航的理由拒赔保险金显然依据不足。
二、关于船舶适航的举证责任问题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理赔申请人首先应当举证保险船舶的适航性。本案原告以保险单上记载的内容、海军4821厂出具的潜艇符合海上航行要求的证明以及拖轮船长有关同意拖带的证词等证据作为船舶适航的事实依据,基本满足了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被告认危险船舶不适航,进而主张拒赔也应该提供相应证据,其举证不足理应承担法律后果。一审和二审法院判处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赔偿被保险人泰兴市船务公司因意外事故造成船舶沉没的损失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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