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里亚海洋航运有限公司诉前申请扣押土耳其(2)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上海海事法院根据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义务,超过约定期限,对方有权留置其财物的规定,并参照国际习惯做法,于1986年12月20日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人海洋航运有限公司1986年12月13日提出的诉讼前扣货申请;
二、扣留“贡诺森”轮卸于上海港的1000公吨钢材;
三、被申请人玛迪租船公司必须在收到本裁定书的次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供185000美元的现金担保,或者法院认可的银行出具的相同数额的信用担保。
裁定送达后,被申请人经与申请人协商,被申请人给付了部分欠款。据此,申请人于12月31日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解除被扣留钢材中的500公吨,其余500公吨继续予以扣留。
上海海事法院审查后,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于1987年1月6日作出裁定:对申请扣留在上海港的1000公吨钢材,其中500公吨解除扣留,所余500公吨继续予以扣留。
同年1月15日,申请人鉴于被申请人全部付清欠款,再次向上海海事法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被扣留的500公吨钢材。
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上海海事法院同意申请人的申请,于1987年1月16日作出裁定:解除申请人扣留被申请人的钢材500公吨;发还香港汇丰银行上海分行1986年12月17日出具的5万美元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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