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奉节县长青号船舶合伙户诉四川省东方轮(2)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指示后遵章上驶,并以必要谨慎航行,没有违反行为规则的过失,不应承担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于1993年5月24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长青号”船舶合伙户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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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后遵章上驶,并以必要谨慎航行,没有违反行为规则的过失,不应承担事故损失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于1993年5月24日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长青号”船舶合伙户的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