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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轮所有人承担运输合同赔偿责任的法定条件(3)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我们认为,一般在海上拖航运输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拖轮所有人(经营人)、驳船所有人(经营人)之间的拖航合同关系及驳船所有人(经营人)、货物所有人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只有承载货物的驳船所有人(经营人)才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意义上的实际承运人。其一、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看,海上货物运输的标的是运送特定货物,履行工具是承载货物的船舶。海商法对船舶的范围定义相对较广,是否具有动力不是海商法对船舶界定的标准,因此无动力驳船也是海上货物运输中的适格船舶,将驳船视为货舱的观点没有法律依据。其二,在海上拖航运输中,货物并非直接装于拖轮上,承载货物的驳船所有人或经营人需负责货物的装卸、搬移、积载、照料、保管,并按约定收取相关的运输费用,其权利、义务的内容更符合海上货物运输中对实际承运人的要求。其三,在拖航运输中,承托方负有以合理注意和通常技能照料被拖物的义务,承担的是过失责任,而海商法的163条的规定属于海上拖航过程中侵权行为的过错责任与实际承运人违约行为的严格责任完全不同,不能混为一谈。此外,海上拖航运输的区域式运输与海上货物运输中的港到港运输在运输范围上也存在显著区别,相对承载货物的驳船而言,拖轮在海上运输中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一次沿海运输中多次更换拖轮和使用多条拖轮的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将拖轮所有人视为实际承运人的做法也不利于责任主体的识别与固定。

    三、拖轮所有人承担合同外赔偿责任的条件。

    如前文所述,一般情况下拖轮所有人承担实际承运人的合同违约责任需证明案件事实具有以下情况之一:拖轮所有人拖带自己所有或经营的驳船从事海上拖轮运输、拖轮所有人接受契约承运人的委托、转委托或拖轮所有人以承运人的身份签发了提单或运单。在无法证明存在上述情况时,货物所有人只能追究拖轮所有人的合同外赔偿责任,即侵权赔偿责任。按照我国合同法与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货物所有人欲在此类侵权诉讼胜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在起诉时应当选择以侵权赔偿作为请求依据;二是要证明损害事实的存在及确切的损失金额;三是证明拖轮所有人在从事海商拖航运输中存在过错;四是拖轮所有人的过错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纵上所述,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留得经贸以合同之诉要求泰州轮船承担实际承运人的违约赔偿责任,但没有证明涉案驳船属泰州轮船所有或经营,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契约承运人佟庭忠与泰州轮船之间存在委托运输关系或出具泰州轮船以承运人身份签发的提单、运单,因此,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一、二审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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