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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深圳市分行罗湖支行诉深圳市君皇(4)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被告清远公司没有答辩。

    「律师的代理词」

    一、原告律师的代理词

    原告委托代理人,广州中联律师事务所郑敏律师认为:1、原告依据信用证支付了多式联运单据项下货物的货款,合法持有多式联运单据,并享有单据下的物权。君皇公司、清远公司、陈文棠通过更改单据下的货物名称、用虚假货物名称报关等方式逃避关税,未凭正本多式联运单据提取了单证项下的货物,拒绝向原告返还货物或支付货款,三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汽车公司应承担担保责任。2、陈文棠滥用公司人格、规避法律、逃避买卖合同和信用证义务,应根据公司人格否认原则,揭开公司面纱,由控制、操纵君皇公司的实际责任主体陈文棠承担君皇公司的责任。3、本案与经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信用证纠纷案((1997)粤法经一上字第454号)在案由、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律适用等方面均不相同,两案的审理并不重复。前者起诉的主要依据是多式联运单据,诉由是被告侵害了单据下货物的所有权,属侵权之诉,原告请求的标的是单据下的货物或货款,适用国内民商法审理;而后者起诉的主要依据是开证申请书,诉由是被告不按约定履行信用证的付款义务,属合同之诉,原告请求的标的是信用证下的款项,主要适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审理。原告的请求理据充分,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二、被告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

    被告君皇公司、陈文棠、清远公司共同委托的代理人陈锦认为:1、君皇公司与原告因申请开证和开立信用证而形成信用证合同关系,由于原告延误退单时间,以致退单不成,不得不对外付款,原告应承担因自己的过错所致的损失。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确定了原告应承担的责任。联运单据是原告为君皇公司开立的信用证下的运输单据。实际承运人在提单上明确要求提货须凭包括联运单据在内的全套原本提单,联运单据和珠江中转联运公司的提单是提取信用证项下货物必要的权利凭证,而联运单据一直由原告控制。联运单据下货物交付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承运人和联运单据及海运提单的持有人,君皇公司不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不是联运单据及提单法律关系的主体,就货物交付而言与原告不存在权利义务关系,君皇公司没有提取货物或成为货物的实际占有人。原告向君皇公司主张联运单据下的货物,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陈文棠不是本案诉争的法律关系当事人,不应成为被告;3、汽车公司只是开证申请人、履行信用证义务的关系人,而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交付纠纷是与信用证相独立的法律关系,汽车公司担保的是信用证,而非信用证项下的货物,原告要求汽车公司就信用证项下货物交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超越了担保书规定的保证责任范围。汽车公司与信用证项下的货物交付无关,不应成为本案诉讼主体。在担保期限届满后,原告确认了汽车公司无需承担担保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汽车公司的担保责任因原告未在保证责任期限内向担保人主张权利而消灭。原告就此再行起诉汽车公司,实属无理。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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