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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保福建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赔付投保人后代位
www.110.com 2010-07-24 14:59

  [案情]

  原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福建省分公司营业管理部。

  被告:福建省惠安县垵头海运公司。

  被告所属“垵海182”轮总吨465吨,抗风力等级为7级风。2000年10月18日,“按海182”轮承运一批货物自上海至厦门。根据“按海182”轮盖章的运单记载,托运人、收货人均为福建省饲料工业公司(下称省饲料公司),货物为7970包、400吨鱼粉。同月20日,原告签发厂该批水路货物运输保险单,保单记载:原告根据水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及保险单所注明的其他条件承保运输保险;投保人、被保险人省饲料公司;保险货物红鱼粉,重量400T,单价4000元/T;保险金额160万元;运输船舶“垵海182”轮,自上海港至厦门东钤码头;保险险别为综合险,保险费2560元。根据保单背面条款记载,因暴风造成的

  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属于综合险承保保险事故范围。

  同月26日1220时,“垵海182”轮于航行中收听到福建省人民广播电台发布的全省沿海东北风7-8级,阵风9级台风消息及沿海大风警报。2230时,“垵诲182”轮在航行至深沪海面时,遇阵风九级左右的大风,海浪冲上甲板涌入舱内,造成货物大面积水湿,10月27日1230时船抵厦门东铃码头卸货。经船、货、港三方确认:水湿货物共3793包汁190.38吨,其中全部水湿2002包计100.47吨,一半水湿995包49.93吨,部分水湿796包计99.98吨。l0月29日省饲料公司发函被告,要求索赔货物损失591381元。10月29日至90日,根据原告的申请,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厦门市分公司派员会同原告对货物进行残损鉴定,鉴定结果确认货物被海水水湿,其中2044袋/102,575吨货物水湿、有异味、轻微变色。贬值率45%。损失46,16吨;877袋/44.011吨贷物严重水湿、泥泞块状,颜色变黑褐色,有些变质发臭生虫,贬值率55%,损失24.21吨。原告支付检验费1680元。

  该批鱼粉单价每吨3800元,发票价格156万元,本次运输运费24000元。事故发生后,省饲料公司人员前柱厦门查勘本次事故发生住宿费5967,9元、支付厦门海洋环境预报台资料服务费500元、支付将货物从码头运到仓库的装车、清扫费1680元。

  2000年11月1日,原告与省饲料公司就水湿鱼粉的理赔达成协议,约定:水湿鱼粉146.587吨推定全损,由原告按保险金额全额赔付省饲料公司:保险金额按货物的进价+运费+港务费、杂费等有关费用确定,最高不超过每吨4000元,货物交原告处理。11月2日,原告以每吨2200元的价格将残损货物在厦门售出,扣除合同约定应由被告负担的码头杂费,原告实际收到货款31186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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